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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二)严格资金管理。各级财政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农村危房补助资金”分户或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均纳入同级国库“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政府批准的农村危房改造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扶贫和移民建房等资金管理渠道不变。建设部门要定期将核定的资金发放人数及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补助对象账户(一卡通),实行社会化发放。项目动工时,按审批补助额度先支付50%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余款。各试点县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发放管理办法,不得挪用、挤占改造资金,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五、实施步骤和时间节点

  (十三)调查摸底、登记造册阶段。试点县民政部门和有关乡(镇)要组织人员深入村组,对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贫困户的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调查摸底工作于7月底前完成。

  (十四)入户鉴定、确定等级阶段。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试点县有关部门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贫困户的危险房屋进行技术鉴定,确定危房等级,填写《江西省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逐村逐户建立农村危房改造档案,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建房对象,落实到户。危房鉴定和建房对象确定工作在8月底前完成。

  (十五)明确任务、组织实施阶段。试点县危房鉴定任务完成后,要及时填写《江西省试点县农村困难户危房鉴定情况统计表》,于9月5日前报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里下达今年危房改造计划后,试点县将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和村委会,并迅速组织补助对象开工建房或维修加固房屋。列入今年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的要于9月初开工,12月上旬前完成。

  (十六)检查验收、总结工作阶段。试点县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后,要认真进行自查和总结,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试点县再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和总体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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