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就业培训
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各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及创业指导,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引导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且未实现就业的被征地农民,每人可免费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就业服务。参照城镇失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办法和补贴标准实施。
用地、用工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优先招用被征地农民。
八、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征收土地均必须征收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列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该项费用的征收时间为领取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文之后,征地拆迁实施工作之前。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能下达征收土地公告并进入实质性征地拆迁程序。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被征地农民可用发给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缴纳个人应缴纳的养老生活保障费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政府和集体负担的养老生活保障费、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医疗保险补贴)按下列渠道进行筹集:
1、征地时按不高于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2、被征土地25%的土地补偿费(属集体出资);
3、耕地占用税的25%;
4、征地当年不少于2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纯收益;
5、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6、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和社保补贴不足支付的,由同级政府财政解决。属市区内的,市财政承担70%、区财政承担30%。节余部分存财政部门。
第三、四年龄段人员生活保障资金个人负担部分(20%)从土地安置费和土地补偿费中扣缴。
使用国有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时,对国有农场、茶场、园艺场的职工及其家属参照本办法给予社会保障待遇。但已经领取养老金或生活保障费与享受养老保险补贴不得双重享受。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分别由市、县市区统筹管理。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时足额拨付到社保经办机构,专款专用,独立核算。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资金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开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