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一般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和集体出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补贴的年限为8年。征地时为符合条件并自愿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预留养老保险补贴费用。个人不愿参保的,不再享受政府和集体出资给予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被征地农民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每月补贴标准为全省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的12%;被征地农民被用人单位招用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每月补贴标准为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的10%。已参加养老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往后一次性预缴8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以向前追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达到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不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本人自愿,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也可继续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止,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被征地农民死亡后,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可以依法继承。
六、医疗保险
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参加现行医疗保险。第一、第四年龄段的人员参加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二、三年龄段的人员,参加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医疗保险的不同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享受缴费补贴定为8年。其补贴标准为:第一、第四年龄段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被征地农民除享受财政补贴外,另从土地收益中出资,按照每人每年分别补贴10元、60元。第二、三年龄段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第二年龄段人员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进行补贴;第三年龄段人员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进行补贴。
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被征地农民享受10年的交费补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被征地农民除享受财政补贴外,另从土地收益中出资补贴10元/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