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障对象的确认程序
严格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认程序。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对象,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并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经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再返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公示,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并办理登记手续。
三、社会养老保障方式
对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实行两种办法。一是建立养老生活保障制度。养老生活保障费用实行个人缴费、集体缴费和政府出资的筹集方式,待遇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是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政府和集体给予一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其他社会救济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四、养老生活保障
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后,对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待其达到供养年龄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保障其基本生活。
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生活保障费总额为基数,政府出资50%,集体出资30%,个人出资20%。为每一位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和集体缴费进入个人帐户。
第三年龄段、第四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实行养老生活保障,第二年龄段人员本人申请要求参加养老生活保障的,可以纳入此范围。
第二、三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养老生活保障费,达到供养年龄后按月享受养老生活保障待遇;第四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从一次性缴足养老生活保障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生活保障待遇。
养老生活保障待遇标准,按照当时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0%确定。以后随低保标准的调整同步、同比例予以调整。
参加养老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后,个人帐户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第二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参加了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享受养老生活保障待遇。
五、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