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衡政发[2008]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三十日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
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做好 本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适用本实施意见的被征地农民是指湘政办发[2007]35号文件下发(2007年7月24日)后,城市规划区内(含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导致农民集体失地少地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农民集体失地少地是指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算被征地后农民人均耕地少于0.2亩。
在城市规划区外,应对被征地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调地安置或由当地政府进行异地安置,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湘政办发[2007]35号文件下发前已被征地的农民就业培训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但其他不在本实施意见范围。
以土地征收或征用公告之日为基准时点,根据出生时间,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以下四个年龄段:
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
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至45周岁(不含45周岁),男性16周岁至50周岁(不含50周岁);
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至55周岁(不含55周岁),男性50周岁至60周岁(不含60周岁);
第四年龄段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对第一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政策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达到就业年龄后即作为新生劳动力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