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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自行纠正《关于印发<耒阳市“村账乡代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自行纠正《关于印发<耒阳市“村账乡代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衡政办函[2008]206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2008年9月28日印发的《关于印发<耒阳市“村账乡代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耒政办发[2008]89号),经审查核实,发现有如下三处与国家、省、市有关农村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

  一、《耒阳市“村账乡代管”改革实施方案》第四条第一款:村账乡代管工作由财政部门和农经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村账乡代管的核算管理工作,经管部门主要负责村账乡代管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各级编办给经管部门 “三定”方案明确的职能,村级财务管理是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三大管理职能之一,村级资金属于集体资金,接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管理和审计监督,村账乡代管的具体实施单位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经营管理站是实施村账乡代管工作的主体。

  二、《耒阳市“村账乡代管”改革实施方案》第五条第四款: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乡镇在市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实施“村账乡代管”具体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资金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财务审批制度、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财务监督制度、村账乡管财务报账办法等。这严重违背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0]3号),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财政部2004年9月30日发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意见和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19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衡政办发[2003]28号),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衡办发[2007]13号),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衡办发[2008]17号)等文件精神。

  三、《耒阳市“村账乡代管”改革实施方案》第六条:对未实施村账乡代管工作的,市财政局暂缓拨付村级办公经费。这严重违背了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农办、市农民负担监管办〈衡阳市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衡办发[2005]6号),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衡办发[2008]17号),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支农惠农政策强化责任追究的意见》(衡办发电[2008]53号)等文件精神,村级组织办公经费属于村级集体资金,不得截留、抵扣、挪用和拖延兑现村级补贴补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否则将严重损害村集体的经济利益、影响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影响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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