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是依托单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单位要赋予重点研究基地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相应的财务管理职责。
第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研究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
第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省教育厅是重点研究基地的组织领导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及山东省有关重点实验室、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编制重点研究基地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文件,指导重点研究基地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研究基地建设。
(二)审批《山东省“十一五”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格式见附件1)、《山东省“十一五”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格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任务书》)。
(三)聘任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会同财政厅安排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专项补助经费。
(五)组织检查、评估和验收。
第十条 高等学校是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管理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校(院)长负责的,学校相关部门参加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决策机构,研究解决重点研究基地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论证本单位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任务书》,并将其作为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的基本文件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三)推荐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和基地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聘任重点研究基地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四)将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列入学校建设与发展规划。
(五)根据《任务书》安排建设资金和必要的运行费用,提供其它配套条件。
(六)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七)对重点研究基地进行年度考核,做好重点研究基地检查、评估和验收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