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一五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教科字〔2008〕1号)
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山东省“十一五”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十一五”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人文社会科学
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山东省文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强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工作,规范和加强山东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的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高教强省”行动计划》,参照《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重点实验室、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是指山东省“十一五”“高教强省”行动计划重点建设项目中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强化建设重点实验室和省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强化建设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
第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是区域文化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育优秀科学家、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和山东省经济、社会、文化、科技发展战略目标,面向学术前沿和山东省现代化建设需要,开展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的创新性研究,培养高层次创新性人才。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相关学术领域和行业提供科研成果和技术支撑,为培育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奠定基础。
第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是其依托单位科研平台建设的重点,依托单位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