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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

  (十七)明确工作责任。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策统筹和宏观指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和督促检查。建立责任分解落实制度,明确区县、高新区和相关部门、单位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合力抓好落实。
  (十八)强化督查考核。研究制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定期组织高层次人才进行满意度调查和工作评估,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人才工作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问责制度,对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严重滞后,或者高层次人才流失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在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十九)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建立以用人单位为主,市、区县财政分级负担,社会力量广泛支持的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经费投入机制。
  (二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宣传工作计划,大力宣传高层次人才的先进事迹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取得的成果,鼓励创新创业,宽容创新失误,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附件:
淄博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

  为建立科学规范、体现能力、突出业绩的高层次人才评价体系,结合工作实际,就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突出专业水平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面向已在淄博工作的优秀人才、拟来淄博自主创业或已与在淄单位达成工作协议的市外优秀人才进行。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在业内具有较高声望。高层次人才分为三个层次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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