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农村商品交易和农副产品流通产业化、专业化服务体系等面向农村的服务业;
(四)符合我省服务业发展规划的其他服务业发展项目。
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种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于符合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对同一项目贷款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年贴息率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二)财政补助。对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的项目采取财政补助的方式,按项目资金总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申报资金的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企业申请项目补助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企业资信状况良好,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纪录。
第八条 项目资金申报程序:
(一)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当地财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当地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初审后报市、州财政主管部门。
(二)市、州财政主管部门将各县(市、区)上报项目情况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
第九条 企业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项目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评估验收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近两年的会计报表复印件;
(四)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资金转帐凭证等资料;
(五)获得其他政府性资金资助情况。
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十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予以评审,根据年度支持重点,优先支持行业和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确定本年度实施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