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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商发[2008]67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精神,促进我省服务业快速发展,省财政厅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为了规范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湖北省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精神,促进我省服务业快速发展,省财政厅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为了规范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关系民生和环保的重点行业和骨干、优势特色、自主创新、品牌企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是:

  (一)中央安排的促进服务业发展补助专项资金;

  (二)省财政按政策配套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以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究效益、加强监督为原则。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是:

  (一)社区服务、副食品安全服务体系、饮食服务品牌企业、“放心菜”、“放心肉”市场工程等面向居民生活的服务业;

  (二)第三方物流、连锁配送等商贸流通业、商务服务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电子商务等面向生产的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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