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县、乡级农产品和日用消费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和升级改造;
(四)农副产品、农村生产、生活用品市场信息服务、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和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网站项目建设;
(五)具有较好社会效应的常年性、区域性、综合性农产品和农资产品交易展销会项目。
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一次性补助和银行贷款贴息的方式。
第七条 一次性补助是按项目资金总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贷款贴息是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和规定的利率进行贴息,同一项目贷款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资金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企业申请项目资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企业资信状况良好,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纪录。
第九条 项目资金申报程序:
(一)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当地财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当地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初审后,并上报市、州财政部门;
(二)市、州财政主管部门将各县(市、区)项目情况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条 企业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项目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评估验收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近两年的会计报表复印件;
(四)申请银行贷款贴息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资金转帐凭证等资料;
(五)获得其他政府性资金资助情况。
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予以检查验收,并根据检查验收的结果对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本年度实施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