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商发[2008]66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精神,省财政设立了湖北省农村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为切实加强农村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农村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农村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湖北省农村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的精神,为了支持我省农村流通体系建设,省财政设立湖北省农村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了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发展我省县(市、区)及乡镇农村流通体系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究效益、加强监督的原则。
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重点是全省县(市、区)及乡镇流通体系建设:
(一)符合商业网点布局的大中型综合超市和购物中心在县(市、区)和中心城镇的购销网点建设项目;
(二)大中型商贸企业的连锁经营乡镇、村级购销网点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