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专家组根据评价方案,结合现场考证,在全面审核项目绩效报告、中介结构评价报告以及单位所有评价信息资料的基础上,对项目支出绩效进行分析评价,并向评价组织机构提交综合评价报告。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专家和中介机构工作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深入实际了解和调查情况,对评价组织机构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专家和中介机构在绩效评价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被评价方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绩效评价方案的修改建议权;
(三)对绩效情况评价的表决权;
(四)依法取得相应的报酬权;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专家和中介机构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实施评价,并为委托方提供真实、可靠和详尽的评价意见;
(二)按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独立或共同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三)不得擅自向外泄露绩效评价的相关资料和有关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专家和中介机构接受聘用委托时,遇到与被评价方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性等情况的,应主动提出回避;被评价方认为评价专家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或存在影响公正性等情况的,也可提出回避申请,但需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专家是否需要回避,由委托单位审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评价组织机构发现后有权终止委托。
第二十五条 专家和中介机构在绩效评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解聘、通报等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泄露绩效评价相关资料或有关情况的;
(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专家和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委托协议之外的报酬或费用。专家和中介机构未按照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和委托协议要求开展评价工作的,委托方可视具体情况拒付部分或全部评价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