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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绩效目标完成程度、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经济社会效益、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等。具体指标由财政厅确定。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个性指标由项目专家组根据被评价对象的绩效目标确定。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的设计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评价组织机构组织项目专家组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确定评价方法,设计评价指标总体结构框架;
  (二)由评价项目的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中介机构根据专家组设计评价总体结构框架,制定具体评价指标和标准并上报专家组;
  (三)专家组与项目单位管理人员沟通的基础上,提出指标体系修正意见;
  (四)专家组对上报的具体指标和标准审定后,提交评价组织机构核准。
  第十九条 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中介机构须严格按照《湖北省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遵循“委托受理、方案设计、实施评价、撰写报告、提交审核”等程序,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绩效评价的各项工作。
  (一)委托受理。评价组织机构应与中介机构签订《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协议条款执行。
  (二)方案设计。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后,按照有关规定和专家组的要求制订具体评价实施方案并报评价组织机构审定。
  评价方案主要包括:评价依据、评价方法、评价指标与标准、评价人员及分工、具体评价时间等内容。
  (三)实施评价。中介机构应依据专家组审定的评价具体实施方案进行评价,采取以现场评价为主,非现场评价为辅的方式,收集核实被评价项目(单位)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对评价的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会审,在此基础上形成评价结论。
  (四)撰写报告。中介机构要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协议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依据充分、数据真实、内容完整、分析透彻。
  (五)提交审核。评价报告经中介机构负责人签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价组织机构和专家组审核。中介机构对被评价项目(单位)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应妥善保管绩效评价工作底稿和有关资料,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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