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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七条 专家组负责重大项目绩效评价业务工作。具体包括评价方案的设计,评价方法的选定,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的制定以及项目评价结论的审定等。专家组的成员由评价组织机构结合项目特点,在财政厅建立的绩效评价分类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如绩效评价专家库中无该项目所属领域的专家,评价组织机构可推荐该领域专家,经财政厅核准后,充实进绩效评价专家库。
  第八条 中介机构负责具体的评价实施工作。主要包括收集、整理分项评价信息,鉴证项目单位的财务、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对项目实施客观评价,并向专家组提交初步评价报告。委托的中介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并具备一定的条件,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法人组织。具体包括会计事务所(公司)、资产评估事务所(公司)、相关管理咨询公司和调查公司等。
  第九条 评价组织机构委托中介机构实施项目评价时,委托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权责应以协议的形式加以约定。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评价目标及内容、评价形式和要求、提交评价结果的期限、委托方的协作事项、评价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等。
  第十条 中介结构评价结束时,评价组织机构应当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对报告中存在数据和情况不实、格式不规范等问题,评价组织机构有权提出修改意见。中介结构的评价意见作为专家组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评价要求提供项目绩效报告及其他相关的资料信息,并对其客观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财政厅负责绩效评价的规章制度和专家库的建设,制定统一的绩效评价工作标准,并对主管部门、专家组和中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比较法、因素分析法、综合指数法、公众评价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专家组可结合项目特点确定一种或多种评价方法。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评价指标和个性评价指标。共性评价指标是适用于所有项目的绩效评价指标,个性评价指标是针对项目和行业特点确定的适用于不同项目的绩效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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