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支付方式:省财政厅根据确定的奖励资金额度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到市县财政局(同时抄送经委)。奖励资金实行当年预拨、次年清算办法,每年一季度根据上年业绩考核和工作考核情况将当年奖励资金预拨给市县,次年一季度再根据实际考核情况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其中:重点产业集群内的重点项目,每年2月份预拨资金。
市县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奖励资金拨付到经同级政府审核并报经省经委、省财政厅审核确认的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产业集群项目采取一次申报、分批下达的方式进行。每年10月底前,各地将下年度拟支持的产业集群项目经同级政府审核后,报省经委、省财政厅审核,11月底前,省经委、省财政厅将下年度拟支持的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内的重点项目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文件;其他支持项目,于下年度4月底前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文件。申报项目须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申报文件;
2、项目申报表(见附件);
3、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第十三条 资金监管:省财政厅、省经委对产业集群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和经委要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获得奖励资金支持的企业和单位应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资料,各地财政部门会同经委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经委。任何地方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地方,视情节轻重,扣减、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享受奖励的资格。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省财政厅、省经委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企发[2008]13号)同时废止。
附件:产业集群发展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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