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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


  市县业绩考核激励性转移支付额=(市县业绩考核激励性转移支付系数÷市县业绩考核激励性转移支付系数之和)×省对市县产业集群激励性转移支付总额×80%

  2、市县工作考核激励性转移支付。根据市县产业集群规划及组织实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园区建设、集群品牌、政策环境、产学研合作和资金管理等7个方面工作指标考核情况计算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市县工作考核激励性转移支付额=(市县产业集群工作考核量化得分÷市县产业集群工作考核量化得分之和)×省对市县产业集群激励性转移支付总额×20%

  工作量化考核采用百分制进行,具体为:

  (1)集群工作规划及组织实施,满分20分。按规定制定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得5分,组织机构健全得5分,认真组织实施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得10分。

  (2)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分30分。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平台得15分,公共服务平台正常运转得15分。

  (3)园区建设,满分10分。工业园区雏形基本形成得5分,园区基础设施完善得5 分。

  (4)政策环境,满分10分。制定支持产业集群发展政策措施得5分,服务环境好、无投诉5分。

  (5)集群品牌,满分10分。集群内企业获省级名牌或著名商标得5分,获中国名牌或弛名商标得10分。

  (6)产学研合作,满分10分。产学研合作项目签约数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得5分,产学研合作项目有效实施得5 分。

  (7)资金管理,满分10分。资金管理制度健全得5分,资金按规定使用得5分。

  第九条 奖励资金的审核与确定:省经委负责市县产业集群工作量化考核并提供市县产业集群工作量化考核得分,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市县产业集群内新增规模以上企业、新增销售收入、新增就业人数、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新增上缴工商税收;省财政厅负责计算市县业绩考核激励性转移支付系数,会同省经委确定奖励资金额度。

  第十条 资金使用范围: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扶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龙头企业扩张、产业链的延伸和产业集群环境建设、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等。包括支持服务产业集群发展以企业为载体的共性技术研发推广中心、创新服务平台、新产品研发应用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培训中心、产品展示及交易中心和信息中心建设等;支持龙头骨干企业扩大生产;支持产业链延伸配套企业发展;支持产学研合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等。各地用于产业集群内产学研合作项目资金额度可按本地产业集群奖励资金总额的20%安排。对建设周期长、投资规模较大的,可连续支持两年。奖励资金不得用于政府部门和个人发放奖金,也不得用于福利开支,不得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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