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精神,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经委在总结试行工作基础上,完善拟定了《湖北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湖北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新型工业化进程,培育有竞争力的产业,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7]69号)精神,省财政设立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对特定产业中相互关联、地理位置上相对集中的若干企业和支撑体系组成的产业集群给予支持。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由省财政厅、省经委共同负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省经委负责产业集群的规划、指导和考核。
第三条 奖励资金安排坚持以下原则:
1、推进产业集聚发展原则。以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2、突出重点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主要扶持列入全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及产学研合作重点项目。
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奖励政策公开、考核指标公开、计算方法公开,根据各地考核情况计算确定奖励资金额度。
第四条 奖励对象:主要奖励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政府扶持产业集群发展。奖励资金的90%用于支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发展,10%用于支持其他成长型产业集群发展。每年重点产业集群名单由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定。
第五条 分配方式:奖励资金采取激励性转移支付方式计算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