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条);
(四)《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
(五)《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
(六)《财政部关于
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
(七)《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八)《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9号);
(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6]42号);
(十)其他有关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文件。
四、检查方式和步骤
此次检查采取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自查自纠与财政部门重点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检查分为五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省直及中央驻汉有关单位和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部门接本通知后,要高度重视这次财政票据检查工作,并按本通知要求,认真研究、及时部署本单位、本地区的财政票据检查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8月20日前,省直及中央驻汉有关单位和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开展财政票据自查自纠工作,认真填写《2008年湖北省财政票据专项检查登记表》(附件1)、《2008年湖北省财政票据领用情况表》(附件2)、《2008年湖北省财政票据专项检查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3),写出书面自查自纠报告,一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中央驻汉单位比照省直单位办理。以下同)。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部门要对本级及所属县(市、区)的财政票据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汇总,填写《2008年湖北省财政票据专项检查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于2009年8月3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
(三)重点检查阶段。2009年8月21日至9月30日,省财政厅和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部门分别组织检查组,对其所属财政票据领用数量较大、问题比较多、管理不够规范等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四)重点抽查阶段。2009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省财政厅将组织人员,对全省财政票据检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五)总结阶段。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及时对本地区开展财政票据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09年11月15日前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组织对全省2008年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研究拟定相关措施和办法。
五、检查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票据检查工作,切实加强对财政票据检查工作的领导,做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实施财政票据检查工作时,要严格遵守财政票据检查工作程序,认真记录检查内容与事项,认真编制财政票据检查工作底稿和撰写检查报告。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及时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