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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市县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市县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8]21号)精神,为推进市县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市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原则
  市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按照“五个统一”的原则进行:统一收支范围,统一编制程序,统一编制主体,统一编报时间,统一收支科目。
  各级财政部门应逐步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推进”的原则,市州从2008年开始试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县(市、区)从2009年开始试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二、收支范围
  (一)收入范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的利润;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和股利;
  3、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
  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清算净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净收益;
  5、其他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根据情况纳入收入范围;
  6、一般预算安排的企业改革与发展支出。
  (二)支出范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资本性支出。根据本地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企业发展等要求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企业发展等方面的支出。
  3、其他支出。
  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
  三、编制主体
  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季报,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办)及其他负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制订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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