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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北京地区音像制品制作单位2008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北京地区音像制品制作单位2008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北京地区各音像制作单位: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2月21日由新闻出版总署颁布,自2008年4月15日开始施行。根据此规定,我局将对北京地区音像制作单位开展首次年度核验工作,并将换发新版的《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为作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时间:2008年11月3日--11月14日。

  二、核验范围:北京地区各音像制作单位,含2008年新批准成立的单位和2000年音像出版管理职能划归我局之前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军队系统单位,不参加此次核验。

  三、核验换证登记条件:

  (一) 符合《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 具备音像制品制作能力,近两年内制作的音像制品不少于2种,2008年新批准成立的单位可低于2种;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岗位培训并且合格。

  四、核验提交材料:

  (一)《音像制作单位核验登记表》;

  (二)音像制作单位制作业务报告,报告应包括:执行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制作经营情况,对政府管理部门的建议等;

  (三)音像制品登记表(填写2007年-2008年的制作情况);

  (四)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正、副本);

  (五)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七)有变更项目的可同时提交相应的变更材料,在核验时一并办理变更手续。

  (八)2008年4月15日前批准成立的单位需提供单位章程。

  五、核验登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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