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市场要配置完备的通风系统。市场具备出入口较多、自然通风可达到场内无臭味、空气质量好等条件的,可采取自然通风方式。如自然通风不能保证卫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第二十一条 农贸市场附属设施规定。
1、市场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卫生间不得设置在熟食经营区域内、建设标准不应低于二级标准。
2、市场内统一设置密闭式垃圾桶,集中设置规范的垃圾箱房。
3、区级中心农贸市场内须设置市场管理办公室。居住小区级农贸市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综合管理办公室。
4、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内、辅助用房及周边停车场地应设置安防监控系统,不留死角。
第五章 场内经营设施
第二十二条 市场经营设施既应满足市场经营要求,又要符合市场卫生、清防疏散需要。
1、摊位宜采用标准售货台。蔬菜、果品类每个摊位台面不少于1.5平方米,平面尺寸长宜采用1.5-2米,宽宜采用0.9-1.2米,高度宜为0.7-0.8米。肉类每个摊位台面不少于2平方米,平面尺寸长宜采用2-3米,宽宜采用1.0-1.2米,高度宜为0.8-0.9米。腌卤类、熟食类每个摊位不少于2-3平方米;水产品类每个摊位不少于5平方米,其中塘鱼池不少于1.5平方米;干杂类每个摊位不少于5平方米;冷鲜禽类每个摊位不少于10平方米,每个市场设1-2个摊位。
2、肉类柜台应配备冷冻冷藏设备。
熟食类摊位要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营业面积不宜小于3平方米。销售熟食食品的经营业户应在封闭性营业房经营,并应瓷砖铺设到项,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要有专用带滑门的玻璃或有机玻璃柜,配置加热或冷藏设施,不得露空售卖,如无专间,不得进行熟食分切。
3、前店后场的腌卤店面必须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必须设有洗手、消毒设备,用脚踏式或自动感应式等非接触式水龙头;售卖间必须配置冷藏设备、空调、紫外线杀菌灯,防蝇、灭蝇、防鼠、防尘及通风排气等设施,设双门柜式售卖窗,出入口设双向弹簧门,装饰灯应安装在售卖间处。半成品(经腌制、调制加工后的肉菜制品、冷冻食品)店面应配有密闭或保鲜设施。
4、水产、冰鲜类每摊位必须设置操作台,并配置排污槽、固定污物桶(置于台底);冰鲜摊位要配有冰台或冷柜保鲜。
5、干杂摊位应集中设置,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卷闸门。
6、在市场内从事活禽屠宰经营的,须到有关部门取得定点屠宰许可手续;要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有专门的出入口,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区域布局及设施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等相关要求。销售区与宰杀区要实行隔离经营。
第二十三条 售货台须整齐美观,可用不锈钢、釉面砖或其他整洁、易清洗的贴面(肉档台面可用厚质木板或聚丙烯塑料板铺设);售货台面靠通道外侧边沿设挡水沿不低于20厘米;地面应用防水、防滑、易清洁的材料,并向通道两边倾斜;内墙和立柱四周瓷砖贴面高度不宜小于1.8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