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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市本级机关资产配置办法及行政机关车辆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加强车辆审批管理
  (一)规范购置的管理。公务用车的购置,必须严格实行“先审批,后采购”的原则,凡经批准更新旧车、购置新车的部门和单位,无论资金渠道是财政拨款还是自筹资金,均严格按照《西宁市市本级机关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由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实行招标办法购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
  (二)对于车辆数未达到编制数,且单位需购置车辆的,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核查,确定有编制后,由财政部门建立档案并经审核提出购置意见,报同级政府审核批准,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根据财力状况按顺序逐步安排车辆购置经费。
  (三)对于车辆数已达到编制数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更新车辆的,要严格执行先报废、后更新的原则,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更新的有关规定,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核查确定编制后,由财政部门建立档案,并提出购置意见,报同级政府审核,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根据财力状况按顺序逐步安排车辆购置经费。
  五、加强车辆处置管理超编车辆的处理。超编、超标准车辆由单位先行清理,并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达到报废年限的,按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二)未达到报废年限的,由财政部门采取无偿调配、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置;
  (三)加强资产收益管理。对于车辆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税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由财政统筹安排;
  (四)若单位自行处置公务用车或将处置收入不上缴财政,财政部门有权在安排下年度部门预算时相应扣减经费;
  (五)各机关单位发生购置车辆、出售车辆、转让车辆、报废车辆等情况的,应在事后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同级纪检部门登记备案。
  六、加强车辆经费管理
  (一)财政部门按单位车辆编制内的实有车辆安排经费,对车辆经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管理。定额包括车辆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审验费等。车辆费用定额每年根据财力状况并按分类实行全年单台定额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各机关单位要加强车辆燃料、维修、保养、保险、审验等经费管理,严格审批制度,并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
  (二)对尚未达到定编数的单位,今后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逐步解决;对已超编部门和单位的车辆,不安排车辆费用和新车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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