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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市本级机关资产配置办法及行政机关车辆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消费行为,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互相攀比和超编、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现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根据国家和省级党政机关车辆配备和使用管理的有关精神,本着车辆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工作需要、编制配备、总量控制、从严审批。
  (二)简朴达标、节能环保、经济实用。
  (三)规范程序、健全制度、清理超编、奖惩结合。
  二、严格车辆编制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党政机关以“三定方案”核定的人员编制及现有车辆情况,区分领导干部用车、单位工作用车和业务用车三种情况,财政部门分别核定本级党政群机关的车辆编制。车辆编制是一个单位公务用车数量的最高限额,不是单位公务用车数量必须达到的标准。
  (一)领导干部用车。市级党政机关在职副厅级以上干部配备固定的工作用车。
  (二)单位工作用车。机关以“三定方案”核定的人员编制,扣除在职正、副厅级干部编制后,以在职人数按每13名干部配1辆车的比例,核定单位的工作用车(含20座以下汽车)编制数。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单位按一个单位配备工作用车。临时机构不配车,工作确需时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调剂安排。
  (三)单位业务用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检法和由于特殊工作需要的部门可配备业务用车,其他单位均不配备业务用车。
  (四)车辆编制的核定。由领导干部用车编制、单位工作用车编制和业务用车编制三部分组成。车辆编制一经核定,各部门和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凡增设机构、单位撤销、合并以及增加人员编制的单位,车辆编制重新核定。
  三、加强车辆配备管理
  (一)从严执行车辆购置标准。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和《西宁市市本级机关资产配置办法(试行)》,严格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规定,提倡使用国产自主品牌、经济环保、满足工作需要的汽车,严禁违反规定购置或更新超标准豪华小轿车。
  党政机关要本着勤俭节约、高效廉政的原则加强对本单位越野车的管理,坚决反对高标准、高规格配置越野车。对特殊业务部门,在公务用车编制内,经批准后可购买越野车。
  (二)车辆定编后,由财政部门对本级机关编制内的车辆实行车辆档案管理制度,掌握车辆状况。根据车辆行使里程和使用年限,逐步实现控制数量、提高质量、改善车况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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