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市本级机关资产配置办法及行政机关车辆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2008〕1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起草的《西宁市市本级机关资产配置办法(试行)》及《西宁市行政机关车辆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西宁市市本级机关资产配置办法(试行)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二○○八年十二月)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宁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6〕134号)、《青海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06]1090号)、《青海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06]1091号)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宁市市本级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市级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资产配置是市级机关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通过购置、建造、调拨、调剂、租赁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附《西宁市市本级机关资产配置标准(试行)》是市级机关申请修缮办公用房、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的数量限额、经费限额标准;是财政部门调配资产和安排市本级其他资本性支出预算的审批依据。
第五条 市级机关申请购置资产,要坚持与本单位财务状况和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对设定了配置标准的资产,财政部门要结合财力坚持“统筹安排、逐步到位”的原则,按标准进行配置;对尚未设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财政部门对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