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8]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工作,根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307号)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
近年来,由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管理不规范,我市部分报废汽车未按国家规定送交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销毁,私拆乱解情况比较严重。这既对环境造成了污染,又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严重的隐患。依法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对于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严格执法,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切实做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
二、加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力度
(一)实行报废汽车强制回收管理制度。对于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拥有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国家认证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收回报废机动车的牌、证、登记证书,依法办理车辆注销登记手续。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拍卖、私自拆解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给无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处置报废汽车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需取得省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业务。报废汽车只能由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未取得资格认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已获得资格认证的企业,未经省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准擅自设立网点或搞一证多点,收取管理费。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要加大路面巡查力度,重点打击上路行驶的报废汽车及拼装汽车,对查扣的报废车及拼装车,要坚决依法强制报废、拆解。
(四)建立全市报废汽车信息公告网络,在益阳市信息网及公安交警网站公布报废汽车相关信息。对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报废汽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车辆不准继续上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