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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报送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执行情况及检查验收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报送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执行情况及检查验收的通知
(鲁教财处函[2008]12号)


有关市教育局、财政局,有关职业院校:

  为全面了解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实训基地项目)的进展情况及使用效益,加强对实训基地项目的监督和管理,根据《教育部财务司财政部教科文司关于报送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执行情况的通知》(教财司函〔2008〕102号)精神,决定在原来工作的基础上,对我省2005至2007年度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规范项目管理,教育部、财政部对实训基地项目进行统一编码(详见附件1),各地和有关职业院校要对照项目编码认真核实项目基本信息。对于因学校改名、合并等原因造成学校现用名称与立项名称不一致的情况,应在上报的实训基地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中说明原因,并附名称变更的正式文件。

  二、各地要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支持奖励评审试行标准〉的通知》(教财〔2005〕12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的规定,对本地区实训基地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填报有关附表(附后),并报送实训基地项目建设情况报告。

  (一)2005至2006年度立项项目

  根据项目建设进度,2005至2006年度立项建设的项目应已建设完毕,并投入使用。各地教育、财政部门应对本地区立项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认真检查验收,根据检查验收结果,由项目学校填报《实训基地项目验收报告书》(附件2)或《实训基地未完成项目进展情况》(附件3),同时填报《中央财政支持实训基地项目建设资金、设备到位情况表》(附件4)。省属院校由省教育厅和财政厅组织检查验收。

  1.对于经各地检查,已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的项目,各地教育、财政部门要组织项目学校如实填报附件2,同时要督促学校加强实训基地后期运行的建设与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基地的效益。

  2.对于经各地检查,尚未建设完毕的项目,当地教育、财政部门要会同项目学校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建设进度方案,同时填报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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