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挂帅,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商务、公安、财政等部门参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管理目标,实行绩效考核。
(二)建立联动机制。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全过程涉及到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商务、财政、公安等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同,形成监管合力。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农产品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农产品消费环节的监管;其他相关部门要主动做好配合工作。
(三)广泛开展宣传。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并采取编印宣传资料、开展培训等形式,加大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相关政策、标准、技术的宣传,增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消费和执法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关注和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氛围,促进生产者,经营者依法生产和经营。
(四)增加资金投入。各区县(市)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根据实际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加大对农产品安全生产、农业标准制定与实施、产地认定、产品认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产品例行监测等工作的投入力度。同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创造宽松环境,广泛吸纳基地、企业、市场等社会资金,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基础建设的投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落实责任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和责权一致、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落实到位的原则,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逐级分解落实,逐级考核。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甚至由于工作失误,造成群体重大中毒事件的,要按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