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于办学水平高、社会声誉好、改制前公办学校特征明显的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要将其规范为公办学校。恢复公办学校性质的改制学校,要将其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范围,确保学校正常运转。经举办学校的人民政府批准,对原来按照改制政策招收的学生,可执行原收费政策直至毕业。学生如果选择到其他公办学校就读,所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划片招生、免试入学的原则予以安排。
(四)对于非财政性资金比例大、自聘教师多、民办学校特征较为明显的改制学校,在广泛听取当地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评估,由举办学校的人民政府批准,可转为独立的民办学校,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规范任务顺利完成
(一)清理、规范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市要根据有关工作要求尽快安排部署,根据本次清理、规范的范围和重点,抓紧对现有的改制学校逐一进行审查,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作。要认真分析每所改制学校的成因、现状,结合当地教育发展需要因地制宜地制定清理规范方案和措施。省直学校、企业附属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按照属地原则进行。
(二)清理、规范工作要与区域内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紧密结合,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对于清理、规范后的学校,要明确其招生区域。对于转回公办的薄弱学校,应加大投入力度,加强教师队伍配备,按照省定办学条件标准进行改造,努力提高其办学水平,也可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限期关闭。
(三)要做好人、财、物的调整和交接工作,努力保持教育稳定。妥善安置改制学校教师,对于经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到改制学校任教的公办在编教师,由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调剂安排。学校自聘教师按聘用合同约定办理。学校资产在清理、规范的过程中,要对学校资产进行评估,做好资产的登记、交接和清算工作,坚决杜绝利用转制转移、侵占、侵吞国有教育资产,或隐匿资产,提供虚假帐目造成国有教育资产流失,以及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学校师生员工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四)各地要于今年10月底以前完成清理、规范工作。经审查符合“四独立”要求转为民办的改制学校,要提供学校名单及其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义务教育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审核表》。同时,提供所有民办学校名单及其审批文件的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2份,连同各市学校改制清理、规范工作情况总结,请于今年10月底前以市为单位报送我厅。我厅将根据各市清理、规范情况,组织人员对各市民办性质学校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民办学校办学条件的,我厅将分批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公布的学校一律执行公办学校的招生和收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