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工作的通知
(鲁教基字〔2008〕19号)
各市教育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号)精神和我省的实施意见,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997年以来,各地以国家有关政策为指导,在基础教育阶段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审批了一些公办学校进行办学体制改革,按照民办机制招生和收费。这些改制试验,对于缓解经费投入不足,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水平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例如,改制学校的办学性质模糊不清;一些地方通过学校改制举办重点校、校中校,破坏了教育公平;有的学校因为改制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甚至有的地方和学校假借改制名义提高收费标准,实行违规收费等。对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进行清理和规范,是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促进教育公平的需要,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办人民群众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中小学校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关于清理规范改制学校的要求,采取切实措施,抓紧抓好。
二、明确重点,分类指导,扎实做好清理、规范工作
(一)进一步明确清理、规范工作的范围和重点。近两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中央及我省关于清理改制学校的部署,组织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的自查自纠,对一部分改制学校进行了清理和规范,取得了良好效果。各地要认真总结前一时期改制学校清理工作的经验,采取更加坚强有力的措施,以按照民办机制运行的国有民办、民办公助学校,有社会资金参与的新建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非公有性质学校等为重点,进一步明确学校办学性质,确保学校2009年春季开学前按规范后的机制运转。
(二)凡按照民办机制运行的改制学校,必须完全达到“独立法人、独立校园校舍、独立核算、独立办学”(以下简称“四独立”)的要求。凡未做到“四独立”的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应于今年10月底以前按照要求完善相关手续,否则执行公办学校的招生和收费政策或者停办。对于公办学校举办的“校中校”、“校中班”等,要坚决予以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