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充分利用农村丰富的环境资源和乡土材料,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要积极探索学前教育的新方法,注重幼儿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做好学前教育与小学教育衔接,切实防止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
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或以营利为目的的实验和活动。幼儿园确因教育教学改革实验需要开办实验班的,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在正常教学时间内,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四)各级教科研部门要把对农村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指导作为工作的重点,建章立制,确保教研人员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指导,提供教育教学咨询、信息服务与技术帮助。在教育教学评优等活动中,要对农村幼儿园给予适度倾斜。
(五)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幼儿园与家庭、社区的合作,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的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不断提高幼儿家庭教育质量。
(六)积极开展幼儿园“手拉手”活动,每一所市级一类及以上幼儿园必须与至少一所农村幼儿园结成友好园,有计划地组织农村幼儿园园长和教师所属幼儿园挂职培训或轮训,并定期开展教育教学观摩和送教下乡活动,以提高农村幼儿园管理水平。
(七)任何部门和单位到幼儿园进行的各类登记、检查和要求幼儿园参加的大型活动,须征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严禁组织幼儿园参加与保育教育工作无关的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
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改善教师待遇,提高幼儿教师素质
(一)参照国家和省《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乡镇中心幼儿园按照不低于1:10-15、村办幼儿园按照不低于1:15-20的比例配备幼儿教师。通过公开竞争、择优聘用、优化组合等方式,建立一支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和职称结构合理的、专业化幼儿教师队伍。
逐步加大公办幼儿教师配备比例,使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为公办教师。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年龄在40岁以下的公办中小学教师,可本着自愿的原则,由教育部门统一划转到公办幼儿园工作;也可从中小学富余教师中选择符合幼儿园教师任职条件的人员,通过岗前培训,充实到公办幼儿园任教。加强农村幼儿园园长队伍建设,选派一批思想好、能力强、素质高的公办教师充实到农村集体幼儿园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