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充分发挥县级实验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的骨干示范作用,使其成为当地幼儿园的教育科研中心、教师培训中心、信息资源中心和家庭教育指导中心。
要继续办好公办幼儿园,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已转制和出售的要限期收回。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切实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园所保教质量不下降,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四)鼓励支持学校举办附设幼儿园。学校附设幼儿园要坚持“园舍独立,管理独立,财务独立,人员独立”的原则。附设幼儿园的小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本学区内适龄儿童入学。
要逐步取消学前班和混合班。只招收学前一年儿童的学前班,要逐步向招收学前三年儿童的完全性幼儿园过渡。
(五)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对暂时性闲置的幼儿园资源,要优先安排用于本区域3岁以下儿童活动基地或学前儿童活动场所,确保学前教育资源使用的有效性、公益性。
(六)依靠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联办、租赁、股份合作等形式,多渠道、多模式地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事业,逐步形成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学前教育相结合的多元化发展格局。
(七)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到农村投资办园。在符合发展规划的前提下,符合办园条件,可批准举办幼儿园。鼓励名园输出品牌和管理,创办或联办民办幼儿园,进一步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民办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审、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新建、改建、扩建的民办幼儿园,各地要参照中小学校建设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规给予优惠和支持。
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保教质量
(一)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
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重视学前教育教研和科研工作。坚持保教并重的原则,以幼儿为本,把幼儿的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尊重幼儿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为幼儿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幼儿多方面发展的需要。
(二)按照国家《
幼儿园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做好幼儿入园和编班工作。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幼儿园班级规模小班不得超过25人,中班不得超过30人,大班不得超过35人。混合班不得超过30人,学前班不得超过4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人数酌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