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12年,农村幼儿教师专业合格率达到80%以上,专科及以上学历达到30%以上。幼儿园园长、教师持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幼儿教师资格证书率达到80%以上。
--一类及以上幼儿园都要积极开展0-6岁托幼一体化试验,有条件的要开展早期儿童特殊教育试验。提供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的保育和教育咨询服务,普及科学育儿知识。
(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目标,按照“规模办园、就近入园,大村独办、小村联办”的原则,继续加大幼儿园布局调整力度,根据实际情况分乡镇合理规划农村幼儿园布局。农村幼儿园发展规划确定后,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凡规划所在地已经举办幼儿园的,不再批准新建幼儿园。
(三)合理确定服务范围,积极探索多元化办园模式。农村幼儿园一般按服务人口3000人以上、服务半径在1.5公里以内设一所园的标准进行布局建设,形成一个乡镇(街道)建有一所独立设置的公办中心幼儿园、下设若干个幼儿园和教学点的农村学前教育服务网络。中心幼儿园要为全日制,规模一般不少于6个班,学区幼儿园和村办园规模不少于3个班。偏远山区、湖区可在小学附设幼儿班。
三、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农村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园机制
(一)农村学前教育实行县、乡两级共管,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管理体制。
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学前教育的领导,要将农村学前教育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农村学前三年普及率、乡镇中心幼儿园建园率和幼儿园教师待遇落实情况等列入发展目标,并将总体规划目标分解到乡镇。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加大督导、评估力度,促其落实。
乡镇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出发,结合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实际,统筹规划辖区内的学前教育,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指导村民委员会办好村级幼儿园(班)。
(二)加强对农村幼儿园办园资格的审批注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鲁教基字〔2005〕17号)的规定,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做好办园资格的审批注册,按照规定颁发办园许可证。要将聘任幼儿教师资格、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障制度等内容一并纳入年检范围。不具备办园条件、未取得办园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