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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估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估的通知
(鲁教基字〔2008〕23号)


各市教育局、莱钢教育处: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21号,以下简称《评价方案》)精神,经研究决定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在全省开展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内容

  (一)评估目的

  1.全面了解掌握全省中小学课程开设实际状况;

  2.分析我省中小学课程实施的实际水平、存在的困难及其原因;

  3.研究提高我省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的对策。

  (二)评估内容

  1.中小学课程的设置与管理;

  2.学校的课时及作息(含节假日、双休日、晚自习)时间安排;

  3.学校课程实施的效果;

  4.学校的课程评价、考试、作业情况;

  5.教材与教辅资料的使用情况;

  6.学校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的情况。

  今年,是我省首次开展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估,《评价方案》指标体系中标注“★★”的指标暂不实行一票否决,评估结果不打分排队,不对外公布,只对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进行内部反馈。

  二、评估方式、人员组成、工作要求

  (一)评估方式

  此项评估分省、市、县(市、区)三级进行,省直接评估普通高中,市评估初中,县(市、区)评估小学。省对市、县(市、区)的评估进行指导、抽查和监督;各级的评估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同级教研部门具体实施,三年评估一轮。

  (二)人员组成

  省、市、县(市、区)三级教研部门,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精干人员分别组成本级的评估组,承担本级的评估任务。

  省级评估组成员从省督学、课程专家、省(市)教研人员、高中校长中遴选产生,评估组组长由教育厅从各有关处室、单位抽调副处级以上干部担任。原则上每市安排一个评估组,每个评估组由6人组成。

  省级评估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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