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组织开展以全面提高教师职业道德为核心,以《
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
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号)、《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师德宣传教育活动。要认真查找当前教育系统中存在的不符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现象和问题,针对问题采取措施,从源头和根本上加以解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广泛宣传师德先进典型,用先进的事迹感染人,用先进的精神鼓舞人,让广大教师学有榜样、赶有目标,积极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自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不断加强师德修养,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追求,甘为人梯,乐于奉献,静下心来教书,潜下心来育人,努力做受学生爱戴、让人民满意的教师。
三、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严禁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系指在职教师利用业余时间从事营利性教学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按照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坚持职业道德教育与教育行政管理相统一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建立和完善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章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对禁止有偿家教工作的管理,凡各级优秀教师、模范教师以及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年度教育创新人物、特级教师、教学能手、骨干教师等从事有偿家教拒不改正的,其荣誉称号授予单位应撤销其相应称号。
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学校是主要责任部门,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中小学校要以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整体利益、促进学校持续发展为目的,依法自主研究制定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工作的管理办法,将“不得从事有偿家教”作为教师日常管理和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和完善教师考核评价机制、教学质量评估体系和绩效考核办法等配套措施,为禁止有偿家教提供制度保障。凡实行教师聘任制管理的学校要将“不得从事有偿家教”作为教师聘用的重要条款纳入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