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开展师德教育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
(鲁教师字〔2008〕9号)
各市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号)关于“严禁中小学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的要求,
教育部、中国科教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中小学教师要“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规定,加强全省教育系统行风建设,提高全省中小学教师队伍职业道德,不断推进全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现就禁止全省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长期以来,我省广大中小学教师自觉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教书育人、敬业奉献,充分体现了教师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高尚情操,为全省教育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赢得了全社会广泛赞誉和普遍尊重。但是,也有少数教师职业理想缺失,职业信念淡漠,经受不住经济利益的诱惑,违背职业操守,热衷从事有偿家教,损害了人民教师的光辉形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当前,我省正处于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关键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中小学素质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号)、《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规范(试行)》的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加强中小学师德建设,建立和完善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各项工作机制,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深入开展师德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