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学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和群体性事件后,要在组织抢救和做好化解工作的同时,立即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各市教育局接到报告后,要马上报告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发生事故后,要立即报当地党委、政府和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是:事故发生的学校;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单经过;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也要及时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不报,对于迟报、漏报、瞒报、不报,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八、加强学校安全队伍建设。安全队伍是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骨干力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安全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职能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充实工作力量,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指导。高等学校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配备相关的安全管理人员;要根据学校保卫工作的实际需要,从维护安全稳定的大局出发,配齐配强保卫部门的领导班子,向保卫部门充实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政策水平高的工作人员,切实改变保卫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规模较大的中小学和寄宿制中小学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置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负责学校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模较小的学校,要明确专人负责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
九、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学校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自觉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重任。要切实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所辖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和职能部门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稳定工作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稳定工作汇报,分析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本地区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把安全工作纳入本地教育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同其他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总结。要设立和公布学校安全工作举报电话,对学生家长和社会反映的安全问题,要认真调查了解,督促有关学校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要建立健全科学的安全工作考评体系,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并把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学校及各级领导班子的重要指标。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督导内容,加强对地方和学校的督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同志要加强对安全工作的调查研究,建立联系学校制度,督促指导基层抓好安全工作。要建立严格的奖惩机制,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要表彰奖励;对领导不重视、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而引发问题的,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认真查处,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