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第14批省级规范化学校申报和验收工作的通知
(鲁教基函[2008]35号)
各市教育局:
根据《山东省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鲁教基字〔2008〕16号印发,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第14批省级规范化学校申报、评估和5年期满省级规范化学校的复评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学校的确定
各市教育局根据《办法》规定,组织专家对拟申报第14批省级规范化学校和期满复评学校进行审核,认为基本符合评估条件后填写《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市教育局申请报告报我厅基础教育处。我厅将根据各市申报学校情况,研究确定第14批省级规范化学校和期满复评学校申报名单,并通知各市教育局。
二、验收评估程序
(一)申报。省教育厅确定同意申报初评、复评的学校,填写《申报表》(一式5份)、《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自评表》(以下简称《学校自评表》,只需报送电子版,表格格式通过省教育厅网站下载),报送我厅基础教育处。
(二)初审。第14批省级规范化学校初审委托各市教育局评估,期满复评学校不进行初审。第14批省级规范化学校初审各市可与申报学校审核一并进行,
(三)验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验收、复评委托各市组织,报我厅复核;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由省教育厅组织验收、复评。确定申报的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各市验收、复评通过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将在省教育厅网站公示7天。我厅根据公示情况每市确定3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进行抽查(少于3所的市全部抽查),如抽查中发现1所学校达不到省级规范化学校标准,将委托该市重新组织专家对所有通过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重新评估,我厅将安排在下一批重新抽查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抽查与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验收、复评同时进行。
三、评估专家推荐
各市按照《办法》规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荐对办学条件、教学管理等方面比较精通的中小学校长或副校长8到12名,其中小学和初中学校各2至3名,填写《山东省规范化学校评估专家推荐表》,由市教育局统一报送我厅基础教育处。由我厅根据推荐情况遴选入库,作为省评估专家库成员,入选专家要保证按时参加评审活动,无故不参加活动的,取消入库资格。委托市教育局组织的验收评估,专家组由各市确定,原则上选用异地专家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