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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鲁教职字〔2008〕12号)


各市教育局: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和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教育部对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内容和样式进行了修订。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进行换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换发办学许可证的范围是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民办本科院校、独立学院、民办高职除外)。各市教育局请接此通知后,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好这次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

  二、各市在换发办学许可证之前,要按照管理权限,重点围绕学校校产、安全、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对本地的民办学校进行一次全面评估检查。同时,要依法委托会计事务所对民办学校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在教育网站和媒体上公布。通过评估检查,进一步督促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健全组织机构,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

  检查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审批机关责令缓发办学许可证、限期整顿;情节严重的,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连续两年未招生或所招学生达不到规定的开班数额的;

  (二)人民来信和投诉较多,办学条件差、教学或财务管理混乱以及发生其他违法办学行为,经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三)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违规招生、欺诈招生、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因违法办学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吊销办学许可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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