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师范类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鲁教学函[2008]5号)
各市教育局、莱钢教育处,有关高等学校:
为做好2009年度师范类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省内普通高等学校2009届教育类毕业研究生和师范类本、专科毕业生。
二、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道德品质优良,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三)学习勤奋,成绩突出;
(四)热心各种公益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五)获得过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争得过荣誉;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三、评选程序
(一)根据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学校在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基础上,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按不超过师范类毕业生总数5%的数额确定初选人员。
(二)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确定后,学校公示3天,广泛听取师生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三)公示期结束后,学校组织填写《山东省优秀毕业生评审表》(A4幅面,一式2份)和《2009年山东省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A4幅面,一式2份并附软盘或发送电子邮件,邮箱地址:xsc@sdpec.edu.cn),并写出评选工作报告,以学校正式文件形式于2008年12月26日前报省教育厅。
(四)省教育厅进行审核批准后,于2009年2月底前,通过山东省教育厅网站(网址:www.sdpec.edu.cn)和“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网址:www.sdgxjy.cn)向社会公布。
四、优秀毕业生待遇
经省教育厅审核批准的师范类优秀毕业生,颁发省教育厅印制的优秀毕业生证书。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省级优秀毕业生择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