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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山东教育年鉴》2009卷组稿工作的通知

  一、文字

  以1992年7月7日新闻出版署、国家语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简化字总表》和《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并认真执行2002年3月31日试行的由教育部、国家语委主持制定的《第一批异型词整理表》和《GB13000.1字符集汉字折笔规范》。

  二、语句

  《年鉴》条目须使用规范的叙述性语体文,不用口语、方言。词语应概念清楚,含义直白,少用多意词及词语的喻意、引申意。用语宜浅显易懂。句式以陈述句为主,为避免歧义,应多用完整句,少用省略句。句子一般不使用修辞手法。

  三、标点符号

  按1995年12月3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进行标点,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连续使用引号、书名号,中间不加顿号。

  (二)撰稿人署名两人以上,中间空一格即可,名字用圆括号括上。

  (三)某些词语必须用顿号顿开,如 “市、县”等。

  (四)标题不用顿号、逗号、句号、分号,需要停顿的用空格表示。

  (五)条目标题用“〔 〕”括起,顶格,后空一格接正文。

  四、文档分层序号

  《年鉴》稿的撰写,根据内容要按档次书写。第一档用一、二、三……第二档用(一)、(二)、(三)……第三档用1、2、3……第四档用(1)、(2)、(3)……

  五、称谓

  (一)名称要恰当明确,不能含混不清。如“市教育局”应表述为“хх市教育局”。

  (二)各种名称要用全称,如名称过长且重复出现,第一次用全称,之后可用简称,须加括号注明(以下简称××),简称必须是约定俗成、社会认可的。各种法律、文件名称首次出现要用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不能简单写作《义务教育法》。

  (三)区域和单位一律用第三人称,不用“我市”“我区”“我局”、“我校”、“我院”、“该市”、“本市”等称谓,可使用“全市”、“全区”、“全校”等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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