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正式文件,事业单位合并、分立、增减机构编制的。
(2)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4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填写《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汇总表》(附表5),并附电子版,按核准的相应程序逐级报省人事厅存档。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以此为契机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七、岗位设置审核权限
45省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省人事厅核准后由各事业单位组织实施(附表4)。
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附表4),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46各州、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意见报省人事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州、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州、市人事局核准(附表4)。
州、市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市人事局核准(附表4)。
47各县(市、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意见报所在州、市人事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人事局审核后,报州、市人事局核准(附表4)。
县(市、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市、区)人事局审核汇总后,报州、市人事局核准(附表4)。
八、岗位聘用
48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49事业单位应按照本意见和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50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不得低于本意见规定的基本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