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四)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
28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附表1)。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9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5%以内。
(五)特设岗位结构比例
30特设岗位设置。特设岗位是在单位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之外,根据事业发展特殊需要,经州市及其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用于聘用高层次人才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管理权限予以核销(附表2)。
31特设岗位如需转变为常设岗位,须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申请变更。
五、岗位基本条件
32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
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一)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33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工作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