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14主要承担社会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5%。
15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5%。
16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17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1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二)管理岗位职级与领导职数的设置
19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到十级职员岗位(附表1)。
20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依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进行设置,其他管理岗位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设置。
(三)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21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应在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内,由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全省有关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根据岗位专业要求、责任轻重、工作量及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
22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是员级岗位(附表1)。
23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结合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另行研究制定。
24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25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26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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