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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2月12日

  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制定本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列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上述事业单位内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3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中使用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其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单位和有明确的转企时间表并已启动了转制程序的事业单位,不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设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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