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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村庄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要点》的通知


  4.1公共设施分类

  4.1.1公益型公共设施,指文化、教育、行政管理、医疗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

  4.1.2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指日用百货、食品店、粮店、综合修理店、小吃店、便利店、理发店、娱乐场所、农副产品加工点等公共设施。

  4.2公共设施布置原则

  4.2.1公共设施的配套水平与村庄(居)人口规模相适应,并应与村庄(居)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和使用。

  4.2.2公益型公共设施宜集中布置,形成村庄公共活动中心。

  4.2.3结合村庄公共设施中心或村口布置公共活动场地,满足村民交往活动的需求。

  4.3公共设施配套指标

  4.3.1一般应设置的公益型公共建筑项目:幼儿园(托儿所)、文化站(室)、老年活动室、卫生站(计生站),文化宣传栏和相应的运动场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

  4.3.2公共设施占地面积控制指标:村(居)委会办公100-200平方米,幼儿园(托儿所)人均10平方米,文化站(室)80-120平方米,老年活动室90-120平方米,卫生站(计生站)50-80平方米,公用礼堂200-300平方米。运动场地占地300-500平方米。

  4.3.3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根据市场需要按照规划进行选址、安排用地。商业服务型公共占地规模100-200平方米。

第五章 道路用地规划



  5.1村庄道路交通规划应根据村庄用地布局、交通特征,结合自然条件与现状特点,确定道路交通系统,并有利于建筑布置和管线敷设。

  5.2位于文化娱乐、商业服务等公共建筑前的路段,应设置必要的人流集散场地、绿地和停车场地。

  5.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按照城市控规及详规的要求规划实施。

  5.4村庄道路要求水泥硬化,路幅宽度:

  5.4.1进村道路:路面宽度5-7米。

  5.4.2村庄次要道路:路面宽度3.5-5米。

  5.4.3进户小路:路面宽度1.5-2米。

第六章 绿化用地规划


  6.1村庄绿化规划应根据当地的地理环境条件和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合理布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地,与村庄周围的山体绿化、滨水绿化、大地绿化形成绿地系统。

  6.2村庄绿化以四旁绿化布局为主,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培育乡土树种。应结合院坝等公共活动场地布局公共绿地,宜在村庄规划周边设置连续的绿化带,界定村庄建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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