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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村庄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要点》的通知

  2.2.4对规划撤并的村庄,除危房维修以外,应停止所有集体和个人的建设活动。

  2.3村庄规模

  2.3.1人口规模。在近期城市发展的区域应按组团或小区规模控制。村庄人口规模按其不同层次及常住人口的数量进行规划,分为基层村和中心村两个层次。大型基层村人口大于300人,中型基层村为100-300人,小型基层村小于100人;大型中心村人口大于1000人,中型300-1000人、小型中心村小于300人。新规划建设的村庄应尽可能超过300人,对原有300人以下的基层村要积极引导撤并。

  2.3.2用地规模。村庄规划中的用地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道路广场、以及公共绿地四类用地。新建型村庄:居住建筑人均用地30-35平方米(含配套生产设施用地6-8平方米),公共建筑用地人均5-8平方米,道路广场用地人均5-8平方米,公共绿地用地人均4-6平方米。整改扩建型村庄:居住建筑人均用地35-40平方米(含配套生产设施用地6-8平方米),公共建筑用地人均5-8平方米,道路广场用地人均6-9平方米,公共绿地用地人均4-6平方米。

  2.3.3村委会所在地的村庄应尽可能按中心村来规划,其它自然村按人口规模现状和发展情况合理规划,但应体现集聚发展的本质要求。

  2.4村庄内部布局原则

  2.4.1全面综合地安排村庄各类用地;

  2.4.2集中紧凑建设,避免无序扩张;

  2.4.3充分利用自然条件,挖掘地方文化内涵,体现地方特色;

  2.4.4新、旧村庄有机衔接,形成合理有序的空间结构。

第三章 住宅用地规划



  3.1住宅规划设计原则

  3.1.1村庄住宅应满足住户起居行为要求,内部功能体现适用、方便、舒适、安静、整洁原则。

  3.1.2住宅设计应功能齐全,通风、采光与整体使用效果良好。

  3.1.3住宅应设置生活服务阳台,根据需要可设晒台。

  3.1.4各功能区应分区明确,做到寝居分离、食寝分离、人畜分离。

  3.1.5住宅建筑风格应适合农村特点,体现地方特色。对具有传统建筑风格和历史文化价值的住宅应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

  3.2住宅建设标准新建住宅占用耕地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利用旧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建住宅的,每户住宅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第四章 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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