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现场举报外,国税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二条 发票违章举报案件查处部门在接到发票违章举报案件后,应在30日内查清结案,情况复杂的案件,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可延长15日结案。对确实无法核实或不存在违法违章行为的,应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发票违章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原则,不涉及偷税行为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控制在罚款金额的10%以内,最低奖励金额为50元,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奖励金额不得超过罚款金额。
举报人一次同时举报同一被举报人多张发票违章行为的,按一次举报受理进行查处和奖励。
第十四条 重大发票举报及涉及到偷漏税的发票违章举报案件,由稽查局根据《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五条 不涉及偷税行为的发票违章举报案件由县(市、区)局征管科(综合科)在罚款人库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制作《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建议,按照规定期限和程序审批后将《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交所属县(市、区)稽查局或负责辖区稽查管理的市级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向举报人发出《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由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作为密件存档。
涉及到有偷税行为的发票违章举报案件由稽查局按照《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奖金支付。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三个月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到指定的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六条 发票违章举报奖金在稽查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各市州国税局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湖南省国税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国税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