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已购置税控收款机,但不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
第五条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上门、信函、网络举报等方式对发票违章事项进行举报。
在举报时,举报人必须提供被举报人发票违章行为的相关证据。
第六条 发票违章举报原则上向发票违章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市、区)国税局举报。有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等重大发票违章行为的,也可向市州或湖南省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举报。
省、市、县各级国税机关应向社会公布本级的发票违章举报受理电话。
第七条 县(市、区)局发票违章受理登记部门应设置“发票违章举报登记簿”,详细记录被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基本违章事实、涉案证据、案发时间、举报者的姓名、联系电话等。对举报证据不具体,据此难以查处的,应要求举报人重新补充有关资料。
第八条 县(市、区)局综合科(征管科)负责本辖区不涉及偷税行为的发票违章举报案件的受理、登记、移送。稽查局负责本辖区涉及有偷税行为的发票违章举报案件的受理、登记、移送。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举报奖金的发放。
上一级国税稽部门受理的发票违章举报案件由稽查部门负责逐级向下一级稽查局移送。
上一级国税其他部门受理的发票违章举报案件,由征管部们负责逐级向下一级征管部们移送。
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发票违章举报案件,交上一级主管部门转送。
第九条 不涉及偷税行为的发票违章举报案件,由被举报单位或个人所属的县(市、区)局税源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查处结果送交综合科(征管科);涉及到有偷税行为的发票违章举报案件,由稽查局进行查处;涉及到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等重大发票违章行为的,移交公安税侦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条 税源管理部门直接接到的属于本税源管理部门管辖的单位或个人的发票违章举报案件以及在日常管理中遇到的发票违章举报案件,由税源管理部门直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送交综合科(征管科)。
税源管理部门在查处不涉及偷税行为的发票违章举报案件时,如发现被查处单位或个人有偷税行为的,应将案件交综合科(征管科)移送稽查局查处。
第十一条 发票违章举报奖励对象只限于实名举报。举报人不愿提供本人的姓名、住址、所在单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等情况时,仍应受理发票违章举报案件。